• 万国建 律师
  • 执业年限:6年
    河北-保定
    河北省保定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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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地的使用权到底归谁

这块地的使用权到底归谁
万国建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这块地的使用权到底归谁 一、案情 2004年底,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位于某县涿固路北侧,东西长10.15米、南北长321.6米的地段上按施工设计准备建筑封闭消防通道时,张某二兄弟已经占用了该地段中南北长18.99米、宽7.8米的一块建起了房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二兄弟拿出了与东关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认为争议地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 作为共同被告的东关社区居委会拿出了某县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认为早在2001年3月27日,自己就取得了这块地的规划许可权,后来为了抵作修路工程款,我们将这块地转让给张某二兄弟用于商住楼的建设,因此争议地的使用权应该归张某二兄弟。 而原告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则拿出某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认为自己拥有争议地的使用权。 双方都持有某县政府颁发的证件,那么这块地的使用权到底归谁? 东关社区居委会以该土地确权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为由,申请法院裁定中止了该案的审理。 东关社区居委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某县政府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证件并确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 市政府法制办经审理后认为,东关社区居委会虽然取得某县政府颁发的争议地块的规划许可证,但并未取得争议地块的使用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维持了某县政府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评析 土地权属争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争议,涉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这种争议必须首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解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东关社区居委会取得争议地的规划许可权,是否就意味着同时也取得了争议地的使用权。 对此,《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根据这一规定,东关社区居委会取得争议地的规划许可证后,仍需继续向某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才能取得争议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有效凭证。《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因持有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而也就取得了争议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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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16: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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